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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任仙菊、陈信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仙菊,陈信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任仙菊,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住嵊泗县。被执行人:陈信伏,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仙菊与被执行人陈信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交纳申请执行费2900元。经查,被执行人系嵊泗县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该公司享有50%的股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4月起每月归还借款及利息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事后,被执行人支付了首期执行款15000元和申请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22执7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陈信伏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任仙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革审判员 李信平审判员 欧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