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戈辽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戈辽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585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被告:戈辽原。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戈辽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雅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