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吕某某盗窃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刑初58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曲斌奎,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曲斌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同“小军”等人在莱州市文峰路街道等地盗窃电动车、山羊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91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同“小军”(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采取撬锁入户等方式,在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山孙家村北孙某某家中盗窃大母山羊两只。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只山羊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2、同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吕某某同“小军”采取撬锁等方式,在莱州市郭家店镇柴棚村北马某某老房子中盗窃大公山羊1只、大母山羊1只、小公羊1只、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公山羊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被盗大母山羊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被盗小公羊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0元,被盗腾飞马牌电动三轮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850元。3、2016年7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同牛某甲、牛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撬箱等方式,在莱州市郭家店镇柴棚村金华洗浴楼门前铁箱子盗窃活泥鳅55斤。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活泥鳅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5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辩护,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2、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盗窃现场系无人居住的院落,不属入户盗窃。3、被告人身患重病,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主观恶性较轻。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多次伙同“小军”等人至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山孙家村等地盗窃电动车、山羊、泥鳅等财物,赃物价格合计人民币9100元。具体如下:1、2015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小军”(身份信息不详,另案处理)至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山孙家村北孙某某家中,采取撬锁入户等方式盗窃大母山羊两只。经鉴定,被盗山羊的价格计人民币2400元。2、2015年11月1日晚,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小军”至莱州市郭家店镇柴棚村北马某某老房子中,采取撬锁等方式盗窃大公山羊1只、大母山羊1只、小公羊1只、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合计人民币6150元。3、2016年7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牛某甲、牛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至莱州市郭家店镇柴棚村金华洗浴楼门前,采用撬箱等方式盗窃活泥鳅55斤,经鉴定,被盗活泥鳅价格计人民币5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一份、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经过。(2)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曾因盗窃被治安拘留的情况。(3)照片一宗,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4)办案说明,证实同案人“小军”的身份情况未查清,被告人供述的其余事实现无法核实。2、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9日22时许,证人将大门关上,饲养的羊都在院里的羊圈里,次日凌晨4时许证人发现正屋门被人从外面挂上锁了,证人出去后看到院里的24只羊不见了,后找回19只,其余5只母羊没找到。(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日5时许,证人到老房子看到街门锁扣被撬断,里面的腾飞马牌电动车及院内养的两只公羊、一只母羊和一只小羊不见了。(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2日4时许,证人发现存放在柴鹏金华洗浴楼前铁箱子里约180余斤泥鳅基本没有了,证人遂报警。(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吕某某等人到证人处出售了约61斤泥鳅,证人付给其610元钱。3、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秋的一天,被告人和“小军”至文峰路街道一个村里农户家中盗窃二只母半,羊圈里的其余20多只羊都从大门跑出去了。几天后被告人和“小军”又到柴棚一个村农户院里盗窃大公山羊1只、大母山羊1只、小公羊1只及电动三轮车一辆。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和牛某甲、牛某乙一起至刘宏讯家门前,盗窃铁箱里的泥鳅50多斤。上述盗窃所得均被被告人等销赃挥霍。(2)同案人牛某甲、牛某乙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经吕某某提议,三人至刘某某家洗浴店门前,将一个铁皮箱子里的泥鳅盗走,后吕某某卖了50多斤泥鳅并给二人分赃。4、鉴定意见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山羊、泥鳅、电动车的价格合计人民币9100元。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供了村委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因患病家庭生活困难。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某有盗窃劣迹,部分犯罪系入户盗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上述事实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相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91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理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曲松涛人民陪审员 王云寿人民陪审员 徐建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鲁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