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与福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福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民初10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古田路56号。负责人:杨达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雨馨,女,公司员工。被告:福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5层20室。法定代表人:陈源。被告:陈源,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小亮,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原珠英,女,汉族,1953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东支行)与被告福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城东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雨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行城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立即向建行城东支行偿还编号为2015年建闽东小企额借字8号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5.62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3464.91(利息包括罚息暂计至2017年1月1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本息共计人民币303460.53元;2、判令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建行城东支行与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建闽东小企额借字8号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建行城东支行向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提供借款额度人民币3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在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借款人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登录建设银行企业网银向建行城东支行逐笔申请借款;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支用成功后,系统反馈的贷款支用电子凭证的内容为准;任何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使用借款人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号、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行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具有法律效力,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上述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向建行城东支行申请支用借款及归还本金情况如下:1、2015年11月20日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支用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6250元、人民币253750元,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2016年11月19日,年利率均为5.8725%。借款人于2016年11月18日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人民币4242元,借款人又于2016年11月19日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人民币920元。2、2016年11月18日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支用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121元,共计人民币2121元,借款期限均至2017年5月19日,年利率均为5.8725%。3、2016年11月19日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支用两笔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121元、人民币920元,共计人民币3041元,借款期限均至2017年5月19日,年利率均为5.8725%。截止2017年1月13日,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尚欠建行城东支行债务本息共计人民币298987.74元,故建行城东支行于2017年1月13日向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催收通知书》,宣布上述《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本金提前到期,要求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方立即偿还所有宣布提前到期及已到期的债务。但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现为维护建行城东支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建行城东支行所举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对建行城东支行诉请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借款逾期的,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到期前,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又查明,根据《人民币额度授信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合同各方间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及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寄送至合同记载的对方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及相关部门。在收到住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本合同记载的住所应被视为该方当事人的有效通讯地址。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诉讼阶段均未向建行城东支行提供其他住址,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建行城东支行与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签订的《人民币额度授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建行城东支行依约向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支付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及时还款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之责。建行城东支行要求其还款付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等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麦优网络科技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福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借款本金299995.62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3464.91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福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51元,减半收取计2925.5元,由福州麦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源、陈小亮、原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国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