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谢月芳与上海湛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月芳,上海湛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4695号原告:谢月芳,女,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湛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林兴浓。原告谢月芳与被告上海湛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谢月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谢月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月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谢月芳负担。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