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和丽芬诉被告高有林、张文、高宇、赵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丽芬,高有林,张文,高宇,赵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和丽芬,女,1969年9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被申请执行人高有林,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务员,住弥渡县弥城镇。被申请执行人张文,女,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址同上,系高有林之妻。被申请执行人高宇,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址同上,系高有林之子。被申请执行人赵弋,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务员,住大理市下关镇。关于原告和丽芬诉被告高有林、张文、高宇、赵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已依法执行了18000元,现经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高有林、张文、高宇、赵弋执行能力有限,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执4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华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