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敦华与贺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敦华,贺建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430号原告:薛敦华,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奇富,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贺建国,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原告薛敦华与被告贺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江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涂旺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