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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永清与杜光伦责令退赔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清,杜光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清,女,1952年11月21日生。被执行人:杜光伦,男,1973年7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杜光伦盗窃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343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光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光伦在中国农业银行越西支行西大街分理处开设的账号内有存款13012.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光伦在中国农业银行越西支行西大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12080元(其中80元为执行费)至越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内(户名:越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开户行:农行越西县支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