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地图出版社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地图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地图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毛腊梅,该出版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陕西嬴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介晓敏,陕西嬴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沈元勤,该出版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玮。上诉人西安地图出版社(以下简称:地图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下简称:建工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地图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介晓敏、被上诉人建工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地图出版社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对涉案图书无专有出版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中,被上诉人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合作出版协议书》,主张其通过《合作出版协议书》取得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但该《合作出版协议书》仅有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10人签字,而一审法院却认定“已有超过一半的成员签字认可与建工出版社之间的合作出版协议”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编写人员包括吴慧娟等42人、《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编写人员包括吴慧娟等43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编写人员包括吴慧娟等31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编写人员包括吴慧娟等32人、《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编写人员包括吴慧娟等45人、《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编写人员包括吴慧娟等39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编写人员包括吴慧娟等44人。故被上诉人未合法取得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涉嫌侵权字数共计208万字左右”无法律依据。首先,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西安地图出版社侵权图书字数统计一览表》是被上诉人单方面提供,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其次,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著作权人颖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证》及《声明》,涉案图书作品来源合法。再次,上诉人出版涉案图书的内容在二级建造师考试教学领域众所周知,且《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一书内容大多为法律法规,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著作权。三、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与本案无关的判决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错误。四、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10万元”无法律依据。建工出版社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作为涉案被侵权图书的出版者,依法享有该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诉讼主体适格。涉案被侵权图书的丛书名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一共9册,作者署名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书中有编写委员会成员共19人的具体署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涉案被侵权图书为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作作品的部分作者或者作者代表,为全体作者的利益及著作权的行使需要,授权他人对合作作品进行专有出版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对全体作者具有法律约束力。2013年9月4日,被上诉人与编委会成员签订了《合作出版协议书》,编委会多数成员在《合作出版协议书》上签字,《合作出版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被上诉人据此取得了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编委会成员在协议中同时授权被上诉人全权代表编委会开展图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因此,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适格。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权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的相关图书从2004年开始出版,延续至今。作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和唯一考试用书,在行业内是独一无二的。上诉人出版的七本图书,具体书名、编排体例、主体内容、文字表述和图表、例题与被上诉人的图书完全相同,甚至对法规条文的选择摘录和解释理解都完全相同。可见,上诉人出版的图书是对被上诉人图书的抄袭。相反,上诉人出版的图书既不能提供出版合同、作者、出版授权,也没有正规的出版程序。对此,上诉人对其作品的合法来源,不能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工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地图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销毁库存;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建工出版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1万元整;三、本案诉讼费由地图出版社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一)2013年9月4日,《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甲方)与建工出版社(乙方)签订《(第四版)合作出版协议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共九册,包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专有出版权,每册图书约40万字左右,由乙方负责上述图书的总发行及打击盗版工作,该协议同时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甲方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就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改版前一直有效,如因上述图书内容调整而改版时,本合同自动失效,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合同。《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编写委员会包括:主编:丁士昭、逄宗展;委员:于光、王学军、王清训、毛志兵、付海诚、刘志强、李雪飞、杨存成、沈元勤、张祥彤、张鲁风、赵泽生、胡长明、徐永田、唐涛、雷震、潘名先,共计19人,其中丁士昭、逄宗展、王学军、王清训、毛志兵、刘志强、李雪飞、张鲁风、唐涛、潘名先等10人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建工出版社于2015年1月出版上述图书第四版,2015年1月第六十一次印刷。地图出版社于2015年2月出版《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全套七册,包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上述图书2015年2月第1版,2015年2月第1次印刷,封面标注“品智课题研究小组编”,在图书封底介绍中写明“…把这些分析整理,内容深度解析,精编优化,把图书变成只有原书籍三分之一的厚度,却能覆盖80%以上的知识…”。经比对,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中所包含的文字内容绝大多数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相对应科目书籍内容的压缩,语言表述及编排结构基本一致,书籍中的图形内容也大多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中的图形相同或相近。经统计,地图出版社《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中七册书籍每册内容均有90%或以上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内容相同或近似,涉嫌侵权字数共计208万字左右。(二)2014年6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事实查明部分认定建工出版社2013年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签订出版协议,编委会授权建工出版社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该判决同时认定建工出版社享有该类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并受法律保护。上述判决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2015)京知民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予以维持。(三)《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已出版2016年版,出版单位仍为建工出版社,2016年1月第一版,2016年1月第一次印刷。一审庭审结束后,地图出版社向本院提交署名为颍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的保证及声明,该公司称其对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拥有独立著作权,不存在任何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地图出版社同时还提交了对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书稿编审报告表,载明出版前的审查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建工出版社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建工出版社通过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签订的合作出版协议书取得了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该权利中同时包含涉案图书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并授权建工出版社以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图书编委会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因此,基于建工出版社通过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内容,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涉嫌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相对方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地图出版社称涉案合作出版协议书中图书编委会成员未全体签名,故建工出版社未合法取得相关专有出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案涉案作品对于图书编委会而言应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已有超过一半的成员签字认可与建工出版社之间的合作出版协议,未签字作者即使不同意授权,也不得阻止其他作者授权行为,但可依法主张收益分配,且该书出版至今,无任何合作作者对该授权提出异议,建工出版社根据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被生效判决所认定,予以确认。至于合作出版协议书中对于因书籍改版合同失效的约定,虽然涉案书籍已经出版新版,即使据此认定上述出版协议失效,但建工出版社主张的被侵权著作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地图出版社所出版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涉嫌侵权的行为发生在新版本图书出版前合作出版协议书有效期间,对此建工出版社仍能够依法主张权利。综上,建工出版社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关于地图出版社是否实施了侵害建工出版社涉案作品著作权行为的问题。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以及以其他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地图出版社所出版作品经比对大部分内容与建工出版社出版的涉案作品雷同,在编排体例、文字表达、图形分析上均具有极高的相似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图出版社对其所出版作品的来源未充分举证证明,地图出版社经法庭询问未提交图书作者授权其出版涉案作品的相关合同,其庭后虽提交了署名为颍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的保证及声明,但无颍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相关主体资格的任何证明材料,且被控侵权作品上所注明的编写人为“品智课题研究小组”,该小组是何性质由何人组成,具体作者身份等均无法核实,因此,地图出版社对其所出版图书来源的合法性未尽到充分举证责任。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封底写明“把图书变成只有原书籍三分之一的厚度,却能覆盖80%以上的知识”,对该封底介绍内容地图出版社未给予合理的解释,该介绍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该图书参考了其他图书内容,颍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称《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由其独立创作的说法难以采信。地图出版社称其所出版的图书是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其内容属于二级建造师教学领域众所周知的内容,但大纲仅涉及考试范围,内容极其有限,不包含对知识点的具体讲解,《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对大纲考点的讲解分析均属于其独创内容,享有相应著作权。地图出版社称涉案书籍内容为二级建造师教学领域众所周知的内容,但对此地图出版社未举证证明,且即使知识点本身属于众所周知的内容,对该内容的讲解与表述方式仍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地图出版社辩称其出版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属于法律法规,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该书籍并非法律法规本身,而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讲解,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地图出版社的上述辩称理由均不予认可。综上,地图出版社所出版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与建工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内容高度雷同,已经构成侵害建工出版社著作权的行为。三、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如上所述,地图出版社实施了侵害建工出版社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地图出版社“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侵犯了建工出版社的著作权,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建工出版社起诉主张地图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建工出版社同时主张地图出版社销毁库存,但因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地图出版社涉案书籍库存情况,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地图出版社虽提交了书稿编审报告表,但该报告表中无对书籍是否涉嫌抄袭进行审查的记录,且地图出版社未提交出版合同,未提交《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具体创作者相关身份的充分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等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建工出版社有关侵权赔偿金、合理费用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因建工出版社并未提供证明其损失的充分证据,地图出版社因侵权获利、建工出版社因侵权受损的数额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争讼之作品的类型、作品影响力、侵权方式、侵权情节、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10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西安地图出版社停止涉案《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共七册,包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的出版发行;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西安地图出版社赔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三、驳回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1950元,西安地图出版社负担4000元。本案二审中,被上诉人建工出版社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用以证明涉案7本侵权图书的第一版印数每本都为5万册,共计35万册,上诉人地图出版社销售侵权图书非法获利巨大。第二组证据:中国版本图书馆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用以证明涉案7本侵权图书于2016年2月全部进行了重印,印刷数量和销售数量巨大,地图出版社非法获利巨大。地图出版社对第一组的质证意见:该证据不是新证据,无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印数不等同销售量,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应采纳。对第二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未显示印刷量和销售量,且销售者是汉纳百川图书专营店,与地图出版社无关。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上述两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1、建工出版社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地图出版社是否实施了侵害建工出版社涉案作品著作权行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建工出版社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建工出版社通过与《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签订的《合作出版协议书》取得了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该权利中同时包含涉案图书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并授权建工出版社以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图书编委会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因此,建工出版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涉嫌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相对方提起民事诉讼并主张权利。地图出版社上诉称被上诉人出版的图书编写人员有多人,仅有少量的编写人员与建工出版社签订了《合作出版协议书》,建工出版社未合法取得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案中,与建工出版社签订协议的是编委会成员,并不包含审定委员会和编写组成员,即便如上诉人所说,编写人员包含审定委员会、编写委员会和编写组成员。依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出版的图书对于编写人员而言属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但是只要有部分编写人员签字认可与建工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合作出版协议,未签字作者即使不同意授权,也不得阻止其他作者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且该书出版至今,无其他任何编写人员对该授权提出异议,因此建工出版社已合法取得相关图书专有出版权。综上,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地图出版社是否实施了侵害建工出版社涉案作品著作权行为的问题。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地图出版社所出版作品经比对大部分内容与建工出版社出版的涉案作品雷同,在编排体例、文字表达、图形分析上均具有极高的相似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图出版社对其所出版作品,未提供图书作者授权其出版涉案作品的相关合同,上诉虽然提交了署名为颍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的《保证》及《声明》,称其对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拥有独立著作权,不存在任何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但上诉人并未提交颍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相关主体资格的任何证明材料,且被控侵权作品上所注明的编写人为“品智课题研究小组”,该小组是何性质由何人组成,具体作者身份等均无法核实,故颍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称《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由其独立创作的说法本院难以采信。上诉人既未提交其与颍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同,也未提供相关财务往来的凭证来佐证其与颍上县品智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的发生,因此,地图出版社对其所出版图书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封底写明“把图书变成只有原书籍三分之一的厚度,却能覆盖80%以上的知识”,对该封底介绍“原书籍”地图出版社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该介绍可以从侧面反映出该图书参考了其他图书内容。地图出版社称其所出版的图书是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其内容属于二级建造师教学领域众所周知的内容,但大纲仅涉及考试范围,内容极其有限,不包含对知识点的具体讲解,《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是对大纲考点的讲解分析均属于其独创内容,作者享有相应著作权。地图出版社上诉称涉案书籍内容为二级建造师教学领域众所周知的内容,但对知识点内容的讲解与表述方式仍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地图出版社辩称其出版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属于法律法规,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该书籍并非法律法规本身,而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讲解,依然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综上,地图出版社所出版的《二级建造师考试精讲》系列图书与建工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四版)》内容高度雷同,侵害了建工出版社的著作权,上诉人认为其并未侵害被上诉人著作权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10万元是否适当的问题。建工出版社因侵权受损的数额以及地图出版社因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原审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综合考虑争讼之作品的类型、作品影响力、侵权方式、侵权情节、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10万元(含合理费用)并无不当。综上,地图出版社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西安地图出版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代理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