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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武德金与梁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德金,梁海山,武德金,梁海山,武德金,梁海山,武德金,梁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796号原告:武德金,男,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梁海山,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武德金诉被告梁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德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