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志伟、李一盈与符国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伟,李一盈,符国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6民初5901号原告:黄志伟,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口市。原告:李一盈,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口市。被告:符国宁,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口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负责人单荣光,公司总经理。原告黄志伟、李一盈与被告符国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志伟、李一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伟、李一盈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伟、李一盈撤诉。审判员周金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蒙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