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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124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8005829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树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娟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该公司员工。被告:何福平,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要证据暂时无法提供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