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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47号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桂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强,男,1972年12月5日,汉族,系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玉,男,1980年3月18日,汉族。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九九九空中救护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