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亿文、张扬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亿文,张扬达,徐晓琴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亿文,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英,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扬达,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小荣,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莹,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晓琴,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上诉人徐亿文因与被上诉人张扬达、原审被告徐晓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6)浙0881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亿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亿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亿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4元,减半收取13552元,由上诉人徐亿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琳琳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