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陈建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陈建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501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元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勋,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陈建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宪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