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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孝感市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勤勇、管陈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勤勇,管陈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名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晓霞、张继文,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勤勇,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管陈惠,女,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勤勇、管陈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名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终止对被执行人陈勤勇、管陈惠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