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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与张鹏、张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张鹏,张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869号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东大街**号。注册码:130323600003864。经营者:于志永,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张鹏,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张跃,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与被告张鹏、张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抚宁县城关志永轴承标准件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李胜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计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