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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1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刑初8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雅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1与环县XX镇居民冯某通过QQ软件互加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张某1谎称其系采油七厂一钻井队队长,取得冯某的信任。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张某1先后以其腰骨骨折住院、其丈人的朋友有事、其母亲生病等虚假理由15次向冯某“借款”共计63700元,所骗钱财大部分用于购买彩票,其余被挥霍。后经冯某多次催要,张某1退还赃款20797元。2016年12月21日,冯某向环县公安局报案。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1主动到环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1向冯某退还赃款40000元,取得了冯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黄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汇款收据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1的指控罪名成立。张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1经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可适用社区矫正管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源审 判 员  慕 璠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