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顾泽东申请执行李小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泽东,李小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顾泽东,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李小驰,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2日,住什邡市。顾泽东申请执行李小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24日作出的(2002)什邡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泽东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2)什邡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