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金全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全,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洪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010号原告:张金全,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67122K。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楠,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洪珍,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原告张金全与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金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全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