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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章秀坤、施巨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坤,施巨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章秀坤,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施巨苏,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2015)闽0782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施巨苏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予强制划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施巨苏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南平分行建行武夷山支行62×××15账户上的存款5966元(含执行费50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