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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海涛、曲俊杰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海涛,曲俊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莱西市客运服务中心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海涛。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代表人:王瑶,公司总经理。一审原告:曲俊杰。一审被告:莱西市客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于金成,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刘海涛因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支公司),一审原告曲俊杰、莱西市客运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5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刘海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涉案车辆挂靠在莱西市客运服务中心,莱西市客运服务中心为涉案车辆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故原审判决联合财保支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赔付责任,刘海涛、莱西市客运服务中心对保险公司未赔付曲俊杰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海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翟连颇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