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华艳与李仕林、吴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艳,李仕林,吴传英,六盘水利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889号原告陈华艳,女,1998年2月10日出生,彝族,无职业,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代理人马煜楠,系六盘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114166。被告李仕林,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水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柯舟,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510998853。被告吴传英,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六盘水利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2020565013757U,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水厂旁(西宏修理厂内)。法定代表人谭定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翼,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六盘水利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荷城花园中央商务广场A座。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映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县。原告陈华艳与被告李仕林、吴传英、六盘水利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水城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9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陈华艳负担。审判员 庄茂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