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尹敬与奇峰电脑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敬,奇峰电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50号原告:尹敬,女,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殷凤珍,女,1959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告:奇峰电脑。经营者,杜杰峰,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敬诉被告奇峰电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