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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尹敬与奇峰电脑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敬,奇峰电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350号原告:尹敬,女,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殷凤珍,女,1959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被告:奇峰电脑。经营者,杜杰峰,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敬诉被告奇峰电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