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支英杰与无锡市合鑫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英杰,无锡市合鑫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827号原告:支英杰,男,198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新,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屹雄,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合鑫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上马墩路18号152-8。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琼,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支英杰与被告无锡市合鑫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支英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支英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支英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原,合计2320元,由支英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庆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臻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