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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范雪妍、范承惠等与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雪妍,范承惠,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478号原告:范雪妍,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保睿,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承惠,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顺理,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保睿,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国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尚辉,该公司员工。原告范雪妍、范承惠与被告安徽浙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范雪妍、范承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雪妍、范承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雪妍、范承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倪花人民陪审员  薛彦人民陪审员  崇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