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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757号原告:孟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周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孟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XX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2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