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757号原告:孟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周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孟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XX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2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