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后斌与刘德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后斌,刘德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特40号申请人:杨后斌,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刘德林,男,汉族,1975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代理人:姜后英(系被申请人刘德林的母亲),女,汉族,1952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均(姜后英之女),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杨后斌申请认定刘德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后斌称,2016年2月29日晚,申请人杨后斌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长合村广场散步时,看见珞璜镇派出所巡逻员抓捕被申请人。巡逻人员在抓捕被申请人过程中受伤,被申请人持刀再欲对巡逻员行凶,申请人上前抱住被申请人,被被申请人用刀划伤。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姜后英称,对法庭宣告被申请人刘德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晚,申请人杨后斌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长合村广场散步时,看见珞璜镇派出所巡逻员抓捕持刀行凶的被申请人刘德林,申请人杨后斌在协助抓捕被申请人刘德林的过程中受伤。2017年2月22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刘德林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3月1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庭[2017]司精鉴字第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德林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未愈。2、被鉴定人刘德林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刘德林未婚,亦未生育子女,刘德林的父亲已经去世。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德林被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定被申请人刘德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刘德林无配偶、子女,其父亲亦已经去世,依法应当由其母亲姜后英担任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德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姜后英为刘德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扬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