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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林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林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林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4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号。代表人:刘春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广慧,该支行职员。被告:林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告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在起诉后无法提供林强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林强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已交纳),退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连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