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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和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和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955号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犀牛路安置小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5188XD。法定代表人:章耀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秀,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苏和汉,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和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欲与苏和汉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