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某、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9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鲤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其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鲤城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某请求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