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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0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0民特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彝族,村民,住金阳县。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诉称:张某某与陈某某系公媳关系,2008年陈某某与申请人之子张某甲结婚后生育一女叫张某乙,因申请人之子张某甲于2012年1月不幸死亡后,陈某某无故离家出走,丢下其女张某乙,不顾其女生活来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张日作由其爷爷张拉哈抚养,在陈某某离家出走期间,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陈某某现已失踪4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经查:陈某某,女,彝族,住四川省金阳县;陈某某于2012年起离开其住所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陈古说的公告,法定期限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某关于申请宣告陈古说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综审判决审判员 : 高 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伍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