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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天方与吴青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方,吴青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169号原告:周天方,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吴青平,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周天方诉被告吴青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周天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天方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周天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好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