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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军旗与张连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旗,张连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55号之一原告王军旗,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张连仲,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旗与被告张连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军旗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交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玉伟审 判 员  张 侠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