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军旗与张连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旗,张连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55号之一原告王军旗,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张连仲,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旗与被告张连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军旗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交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玉伟审 判 员 张 侠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