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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天祥合盛建筑器材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876号天津市北辰区天祥合盛建筑器材租赁站,女,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南区小淀镇温家房子村工业区新华书店仓库院内,联系电话416****法定代表人:XX祥闻道明,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尤家庙村天津市拓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汉沽港镇津永公路南侧综合办公楼301-7法定代表人:闻道明天津市北辰区天祥合盛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天津市拓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90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奥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