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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刑申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忠永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232号周忠永: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刑终字第0010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被害人脑干受伤系申诉人拳击所致证据不足,申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被害人脑干受伤系申诉人拳击所致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你的供述与及证人伏琳、梁后侠、陈建军等人的证言,江苏省公安厅、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各一份,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证实:被害人郑直的死亡系你击打其头部致脑干损伤及郑直自身冠心病共同作用所导致。故你的该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申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的供述以及证人伏琳、陈建军等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你与被害人郑直先是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的过程,证明你与被害人郑直互殴中将郑直打伤,有致伤对方相互打斗的行为,是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不法行为,你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不是过失。故你的该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