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8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国权与沈长林、朱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权,沈长林,朱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8913号之一原告顾国权,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宁晓,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长林,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朱志慧,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顾国权与沈长林、朱志慧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国权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顾国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长林、朱志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国权撤回对沈长林、朱志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顾国权负担。审 判 员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