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骅市吕桥镇周东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树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吕桥镇周东村村民委员会,刘树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878号原告:黄骅市吕桥镇周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周东村。负责人:刘炳生,主任。被告:刘树刚,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黄骅市吕桥镇周东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树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吕桥镇周东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原告黄骅市吕桥镇周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钰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