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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训玉与张端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玉,张端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592号原告:张训玉,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端华,男,55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张训玉与被告张端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训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训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训玉负担。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