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邹蔚胜与廖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蔚胜,廖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邹蔚胜,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体育路。被执行人:廖建明,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蔚胜与被执行人廖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