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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锋华机械有限公司,陈文锋,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异80号申请人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洛河路9号五楼C室。法定代表人陈佳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建云,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佘海燕,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4150D),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负责人唐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锋华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31476-3),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马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文锋。被执行人陈文锋,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0117-3),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锋华机械有限公司、陈文锋、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债务催收公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锋华机械有限公司、陈文锋、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息,现发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已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于2016年4月20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虞雪培第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