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陆建成申请执行刘良武、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成,刘良武,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陆建成,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刘良武,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秦丽,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陆建成申请执行刘良武、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30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刘良武于2016年9月4日前偿还申请人陆建成借款124400元,如被执行人刘良武未按期履行义务,应以未偿还数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执行人秦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718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良武、秦丽未自动履行义务,陆建成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915元,上述合计137985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良武、秦丽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良武、秦丽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良武、秦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找不到刘良武,申请人陆建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