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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序法与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秦孟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序法,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秦孟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彩霞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序法,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委托代理人刘义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秦孟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秦孟街社区。法定代表人孟俊斌,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胜利,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怡,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郑吉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伟,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彩霞,女,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王序法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秦孟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彩霞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2016)陕011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王序法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王慧芳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