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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53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大沟村。被告:张某某,男,30岁,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大沟村。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