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伟凤、韦小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伟凤,韦小英,熊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谭伟凤,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江县。被执行人韦小英,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地址柳江县。被执行人熊海凤,女,1982年2月5日出生,壮族,地址柳江县。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811号查封财产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熊海凤名下所有的号牌为“桂B×××××”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熊海凤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熊海凤名下所有的号牌为“桂B×××××”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