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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池建锋与樊红品、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建锋,樊红品,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268号原告池建锋,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系×××舒驰牌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被告樊红品,男,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系×××解放牌半挂车车主。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魏燕超,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2号楼8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陆士权,任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大街海关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建锋诉被告樊红品、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建锋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樊红品承担。审判员  郭雨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