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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诉被告武尚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武尚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611号原告刘冬,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李吉东,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尚勇,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诉被告武尚勇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冬承担。审判员  吴宇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