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晓勇与刘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勇,刘西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1517号原告:李晓勇,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存,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西刚,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李晓勇与被告刘西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西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勇诉称:被告刘西刚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因此,要求被告刘西刚偿还债款本金200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西刚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西刚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李晓勇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李晓勇出具了欠款条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李晓勇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西刚偿还债款本金2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登记表、被告刘西刚于2015年10月14日书写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西刚向原告借款2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债款本金,原告要求被告刘西刚清偿2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西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晓勇债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西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