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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3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江辉、邓玉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辉,邓玉晖,蔡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江辉,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邓玉晖,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蔡少梅,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江辉与被执行人邓玉晖、蔡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除被执行人邓玉晖已被查封的机动车外(尚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