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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韩筱哗与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筱哗,杨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731号原告:韩筱哗,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兰顿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静,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筱哗诉被告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筱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筱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韩筱哗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娟 百度搜索“”